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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等违法行为,维护农资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和《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分类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工商办〔2006〕69号)精神,结合我省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要求和农资经营行业的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一、信用管理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动植物疫苗及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农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农资经营者信用的等级与划分标准

        农资经营者信用状况,分为A、B、C、D四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A级,为守信经营者,在“经济户口”档案中用绿牌表示。标准是:严格依法经营并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了“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即农资商品进销货登记台帐、农资商品进销货发票、农资商品质量信誉卡、农资商品质量责任书,下同)制度,其中种子经营户还必须实行留存备案制度,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一年内未发生出售假冒伪劣农资、虚假广告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经营信誉良好。

        (二)B级,为警示经营者,在“经济户口”档案中用蓝牌表示。标准是:依法经营并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了“两帐两票、一卡一书” 及种子经营户的留存备案制度,但有轻微失信行为,给消费者造成轻微损害,未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三)C级,为失信经营者,在“经济户口”档案中用黄牌表示。标准是:未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及种子经营户留存备案制度;或虽建立了“两帐两票、一卡一书” 及种子经营户留存备案制度,但有消费者投诉及举报,且查证属实,有较严重失信行为和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给消费者造成较大损害,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四)D级,为严重失信经营者,在“经济户口”档案中用黑牌表示。标准是:未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及种子经营户留存备案制度,或虽建立了“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及种子经营户留存备案制度,但有出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农资商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给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在社会上造成较严重影响。 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应依法取消其农资经营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三、农资经营者信用等级的审定与管理

        (一)农资经营者信用等级的审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基层工商所对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信用等级提出初步意见,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确定。农资经营者信用监管分类评定,系个体工商户的,采用100分制扣分管理办法,参照《四川省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评定标准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系农资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按《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试行办法》的要求办理。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农资经营者信用等级的审定工作进行指导,并择优表彰信用优良的经营者,集中曝光严重违法案件。

        (二)对A、B、C、D各等级农资企业的监管可按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要求进行。

        (三)实行挂牌经营。各级工商机关应对信用等级评定为A/B级的农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授予“农资经营信用等级A/B”牌匾,并要求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同时可在当地媒体上公示。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农资经营者的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经营者出现失信行为的,根据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及时降低其信用等级。A级农资企业一旦发生较严重的人为质量问题,立即撤消并收回A级牌匾并根据情况降低信用等级。B、C级经营者一年内达到上一级信用等级标准的,可上升到上一级信用等级。D级经营者一年内,没有新的违法和失信行为,并达到B级信用等级标准的,可上升到B级信用等级。

        四、监管责任

        (一)各市(州)、县(区)工商局和工商所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并将农资企业信息分类监管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

        (二)对农资经营者的监管仍坚持属地监管原则,即谁登记谁监管,注册登记必须与监管脱钩。

        (三)建立农资企业分类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工商监管人员责任:

        1、未按要求实施巡查、检查和未做好记录的;

        2、巡查、检查记录弄虚作假,录入信息不真实的;

        3、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查处或采取相关措施的;

        4、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仍在进行经营活动,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5、上级交办或群众举报管辖区内农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未及时予以查处的;

        6、以树立典型、提高信用等级为名,收取或变相收取农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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