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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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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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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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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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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社会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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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否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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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1 超过限缴期限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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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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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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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2 在拆迁期限内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等野蛮拆迁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擅自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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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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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3 未办理预售许可证即开始向社会宣传并通过内部认购、认筹、内部预订等方式变相预销售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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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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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4 在预售期间拒不接受预售款使用监管,并挪用、抽逃预售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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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5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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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 质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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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6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者交付使用的商品房质量不合格,未按照要求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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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7 在竣工交付使用前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社会评审,或者经社会评审不合格,擅自组织居民进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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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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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8 拖欠工程款,经有权机关核实认定后拒不还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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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欠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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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9 引起异常、越级、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经核实确实存在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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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处 市消协 房地产投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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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社会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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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项指标 (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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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10 企业在商品房预销售过程中存在违反《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行为的,每个项目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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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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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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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11 与集资、自建单位联建搞变相开发和销售,存在隐瞒房屋产权状况、面积缩水等欺诈销售行为的,每个项目扣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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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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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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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12 开发项目配套设施不齐全,居民进户超过1年后仍不能正式供应水、电、燃气的,每个项目扣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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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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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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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13 未按《新建住宅庭院配套设施交付使用保证书》规定的时间和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的;每个项目扣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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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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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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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14 房屋保修期内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每个项目扣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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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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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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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15 不及时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扣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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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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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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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16 存在发布虚假广告欺诈消费者等严重违反工商法规行为的,扣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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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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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广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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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行业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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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项指标(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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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1 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每个项目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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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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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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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2 在拆迁过程中,擅自改变拆迁范围的,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每个项目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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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3 开发企业未如实填写或者未按时送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每个项目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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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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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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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4 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每个项目扣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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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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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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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5 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对严重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隐患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每个项目扣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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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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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 安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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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6 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未按规定履行安全义务的,每个项目扣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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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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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 安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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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行业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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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项指标(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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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7 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招投标活动的,每个项目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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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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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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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8 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存在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每个项目扣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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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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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建筑节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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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9 违反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其他规定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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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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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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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10 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合同备案、归档城建档案的每个项目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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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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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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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11 违反资质管理有关规定从事开发经营活动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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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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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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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12 拒报、漏报、虚报、瞒报、错报开发业绩或统计数据的,每次扣0.5分;不按规定报送统计年报的,扣2分;每个参评部门每年度累计扣满5分后不再扣分,年
终将累计扣分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下年度重新开始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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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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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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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13 企业对投诉中心转办的群众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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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处理的,每次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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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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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处 房地产投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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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反馈不及时的,每次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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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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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加分项指标(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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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1 企业或其主要负责人近三年受到国家、省、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表彰的,开发项目列为示范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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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表彰,每次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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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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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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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表彰,每次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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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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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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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表彰,每次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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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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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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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2 通过银行信用等级评定,在有效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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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级,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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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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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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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级,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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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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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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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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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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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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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加分项指标(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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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3 企业通过ISO质量体系认证,在有效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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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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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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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4 近三年开发建设项目通过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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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级,每个项目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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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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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产业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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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级,每个项目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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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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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产业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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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每个项目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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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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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产业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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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5 企业在近三年的开发建设过程中领先采用新技术,积极采用《国家康居示范工程选用部品与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并得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推广、表彰的,每个项目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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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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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表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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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6 企业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近一年有社会捐助超过20万元的,每捐助20万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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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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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 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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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7 企业开发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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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完成投资额。无投资不加分,3000万元以下加1分,超过3000万元部分每3000万元加1分,加至5分不再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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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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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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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房屋施工面积。无施工面积不加分,3万平方米以下加1分,超过3万平方米部分每3万平方米加1分,加至5分不再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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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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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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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房屋竣工面积。无竣工面积不加分,1万平方米以下加1分,超过1万平方米部分每1.5万平方米加1分,加至5分不再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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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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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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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房屋销售面积。无销售面积不加分,1万平方米以下加1分,超过1万平方米部分每1万平方米加1分,加至5分不再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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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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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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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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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分1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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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分办法:以100分为基准分,对照以上指标分值进行加减分,加至120分不再加分,减至0分不再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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