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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友短信令联通卷入不正当竞争诉讼风波

        来自联通10010客服号码发送的短信被指盗用名义。昨天,记者从浦东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涉 及发送短信的联通公司和上海大汉三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下称大汉三通公司)被判赔礼道歉,共同赔偿1.2万元。

        2006年5月,王先生的手机收到了一条交友短信,内容为:“从:10010欢迎您加入‘相约俱乐部’地带,与 玫瑰婚典会员一起感受心灵激情碰撞,参与刺激精彩派对,6元/月。”

        “一开始还以为是条垃圾短信,可仔细一看,这条短信是从联通公司客服号码发出的,还有咨询电话。”王先生自己正是“ 玫瑰婚典”的会员,便将这条短信内容提供给了上海玫瑰婚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玫瑰婚典公司)。

        对此,玫瑰婚典公司表示,其在上海拥有很高的知名度,可上述两家公司发送的手机交友短信擅自盗用了“玫瑰婚典”的 名义,导致正常的交友聚会活动无法开展,开发短信交友的业务受阻,赞助商骤减,潜在客户大量流失,损失至少有100万元。玫瑰婚典婚庆服务部经理沈先生也表示,大 汉三通公司曾经有意和玫瑰婚典公司合作搞短信互动服务,但是均没有成功。看到大汉三通公司发送的短信后,该公司曾与其联系,其副总经理对此道了歉并交了一份误解情况说明。

        大汉三通公司却表示,在玫瑰婚典公司注册的商标分类中没有交友活动的服务类别,“我们在搜索引擎上查询后发现,‘ 玫瑰婚典’是通用性非常强的文字组合,不属于玫瑰婚典公司专用。”此外,该公司还咨询了公证处,发现有不少单位对“玫瑰婚典”的文字也拥有使用权。

        法院认为,大汉三通公司通过手机发布短信,其目的是为客户提供相互联系沟通的服务,并 为客户提供举行各类活动的相关信息,而玫瑰婚典公司的目的也是让会员有沟通交流的机会,而且“玫瑰婚典”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公众必然以为大汉三通公司提供的服务与“玫瑰婚典”有关,易造成混淆。因此,大 汉三通公司在尚未达成合作协议的情况下即发送含有“玫瑰婚典”文字的短信,足以使公众认为该服务与“玫瑰婚典”有特定联系,因此侵犯了“玫瑰婚典”组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至于联通公司,没 有审核双方的合作协议即为大汉三通公司开通短信通道,提供接入服务,没有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也存在过错。据此作出上述判决。据悉,联通公司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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